公诉机关濮阳市X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某某,男,成年。因涉嫌犯伪造国家机关证件、印章罪于2010年7月8日被濮阳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2日被逮捕。现押濮阳市看守所。
被告人李某,男,成年。因涉嫌犯伪造国家机关证件、印章罪于2010年7月8日被濮阳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2日被逮捕。现押濮阳市看守所。
辩护人赵某某,河南千诺律师事务所律师。
濮阳市X区人民检察院以濮华区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某犯伪造国家机关印章罪、伪造居民身份证罪,被告人李某犯伪造国家机关印章罪,于2010年12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濮阳市X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艺飞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某、李某及被告人李某的辩护人赵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0年4月,被告人王某某购买电脑、打某、加热塑模机、扫模仪等作案工具,雇佣被告人李某在其租住的濮阳市X区南楼东单元三楼西户内伪造印章、证件等。在制假过程中,被告人王某某负责对外联系、接送货物,被告人李某负责排版。被告人李某在被雇佣期间,伪造了三枚国家机关印章。同年7月8日,被告人王某某、李某在租住处制假时,被及时赶到的公安人员抓获,当场查获伪造的国家机关印章三枚、居民身份证三张及濮阳日报社假记者证一份。
上述事实,被告人王某某、李某在开庭审理时亦无异议,且有证人邱某、吕某、孙某、王某X证言,辨认笔录,濮阳市X区分局扣押物品清单,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濮阳市房地产管理局、濮阳市X区计划生育管理委员会证明,濮阳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印章鉴定书,濮阳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李某非法制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印章,均已犯有伪造国家机关印章罪;被告人王某某伪造居民身份证,又犯有伪造居民身份证罪。被告人王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被告人李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某某、李某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李某的辩护人辩护认为李某是从犯,并且认罪态度较好,请求对其从轻处罚,经当庭查证属实,本院予以采纳。鉴于二被告人自愿认罪,态度较好,确有悔罪表现,可以酌情对二被告人从轻处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王某某犯伪造国家机关印章罪、伪造居民身份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被告人李某犯伪造国家机关印章罪,判处管制二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长仲伟丽
审判员何凤英
审判员冯志刚
二○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王某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