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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乙与被告郴州XXXX公司、骆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

湖南省郴州市X区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12)郴北民二初字第X号

原告李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郴州市X区人,现住(略)。

委托代理人XXX,湖南x律师

被告郴州XXXX公司,地址,郴州市x号。

法定代表人XXX,男,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雷XX,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郴州市X区人,现住郴州市x号。

被告骆XX,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郴州市XXX人,现住郴州x。

委托代理人XXX,郴州市x工作者。

原告李某乙与被告郴州XXXX公司、骆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12月27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查明,被告骆XX系被告郴州XXXX公司的实际经营人。2004年开始,被告郴州XXXX公司、骆XX因建厂房陆续向原告李某乙借款,至2005年12月28日共向原告李某乙借款共计300000元。2005年12月28日,被告郴州XXXX公司、骆XX向原告李某乙出具借条“今借到李某乙建厂现金共计叁拾万元整。(300000)按月息壹分伍息计算。限五年还清。2004年欠条作废。借款人:骆XX。印章:郴州XXXX公司。2005年12月28日”。借款后,被告郴州XXXX公司、骆XX向原告李某乙支付了两年的利息,后经原告李某乙催讨,被告郴州XXXX公司、骆XX一直以资金周转困难为由未归还借款。故原告李某乙诉至法院。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原、被告双方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郴州XXXX公司、骆XX尚欠原告李某乙借款本金300000元,利息216000元,共计516000元。被告郴州XXXX公司、骆XX自愿在2012年2月22日前归还。

二、原、被告双方其他争议。

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480元,财产保全费3170元,共计7650元。由原告李某乙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页无正文)

审判长袁刚

审判员陈学

人民陪审员曹承苏

二○一二年一月五日

代理书记员武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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