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某某,男,43岁。
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信阳中心支公司。
法定代表人程某某,该公司经理。
本院受理原告张某某与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信阳中心支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后,被告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双方在保险合同中已约定的争议解决方式为“提交郑州仲裁委员会处理”。故本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
经审查,本院认为,首先,本案中保险合同的投保人(被保险人)系潢川县X乡客运有限责任公司而不是原告张某某。其次,在保险合同中,保险人和投保人已就合同争议解决方式作出明确约定,即“提交郑州仲裁委员会处理”。该约定是保险合同的仲裁条款,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应为有效约定。在合同履行过程某发生的争议,应当依照该约定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条、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39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张某某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李刚
二○一○年五月十一日
书记员谷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