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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隆法民二初字第68号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邵阳市隆回县人民法院

原告罗某,男。

原告申某,男。

委托代理人陈某某,男。

被告刘某,男。

原告罗某、申某诉被告刘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2月29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尹彩琼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罗某及原告申某的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陈某某,被告刘某到庭参加诉讼。

原告诉称:被告于2006年7月1日向原告借人民币贰万元整,立借据为证。并限于2006年11月1日前归还清,原告多次追讨无果。拖至2010年8月22日被告再次约定至2011年12月还清借款,但现在被告仍然分文未还,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请求法院判令被告一次性清偿借款贰万元人民币,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借款属实。2008年,原告找到被告还钱,被告将借条续写了一次,且已偿还了1000元。

经审理查明,因他人承包工程需资金,2006年7月1日,被告在两原告手借款二万元,并出具了借条。借条内容为:“借据今借到申某明、罗某两同志人民币贰万元(20000元)整,限2006年11月1日前归还。借款人:刘某2006年7月1日”。借款到期后,被告分文未还。原告多次催收,被告于2010年8月偿还了1000元,双方并约定2011年12月还。到期后,被告仍未偿还借款,故原告诉至法院。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刘某自愿于2012年4月15日前偿还原告罗某、申某借款19000元;

二、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被告刘某自愿承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尹彩琼

二O一二年三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刘某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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