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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某与被告朱XX、晏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

湖南省郴州市X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1)郴北民一初字第X号

原告谢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现住(略)。

被告朱XX,女,1950年1月24日,汉族,系郴州市X区地税局退休职工,现住郴州x号(市X区x室)。

被告晏XX(系被告朱XX丈夫),男,1949年11月17日,汉族,郴州市国税局退休职工,现住郴州市x号(市X区x室)。

原告谢某与被告朱XX、晏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11月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进行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谢某于2012年2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谢某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谢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50元,由原告谢某负担。

(此页无正文)

审判长袁刚

审判员陈学

人民陪审员曹承苏

二○一二年二月一十九日

代理书记员曾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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