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郴州市X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1)郴北民一初字第X号
原告谢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现住(略)。
被告朱XX,女,1950年1月24日,汉族,系郴州市X区地税局退休职工,现住郴州x号(市X区x室)。
被告晏XX(系被告朱XX丈夫),男,1949年11月17日,汉族,郴州市国税局退休职工,现住郴州市x号(市X区x室)。
原告谢某与被告朱XX、晏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11月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进行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谢某于2012年2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谢某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谢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50元,由原告谢某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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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长袁刚
审判员陈学
人民陪审员曹承苏
二○一二年二月一十九日
代理书记员曾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