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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陕西某某电缆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某某电缆厂西北销售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人陕西某某电缆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X街道办。

法定代表人郭某,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某某电缆厂西北销售公司,住所地西安市X路。

法定代表人关某,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陕西某某电缆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某某电缆厂西北销售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12月5日作出(2011)西民三终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申请人陕西某某电缆有限公司于2011年12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546554.1元。同日本院依法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本院已经执行回案款532134元,申请人表示自愿放弃剩余债权14420.1元,并于2012年2月20日出具收条确认本案执行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西民三终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臧振华

审判员李坤

代理审判员高红

二O一二年三月十二日

书记员刘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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