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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资法民一初字第45号原告龙XX诉被告唐XX离婚一案民事调解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省资兴市人民法院

原告龙XX,男,X年X月X日生,汉族,资兴市X区X路。被告唐XX,女,X年X月X日生,汉族,资兴市X区。本院于2012年2月21日立案受理了原告龙XX诉被告唐XX离婚一案,依法由审判员黄荣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书记员廖发钢担任记录。原告龙XX诉称:2011年6月22日,原、被告办理了结婚手续,现因感情不和,请求离婚。原、被告没有婚生子女,亦无共同财产和共同债务被告唐XX辩称,同意与原告龙XX离婚,原、被告没有婚生子女,亦无共同财产和共同债务。经审理查XX:2011年6月22日,原、被告办理结婚手续,婚后双方感情不和,现夫妻感情破裂,且无婚生子女,亦无共同财产和共同债务。2012年2月21日,原告请求离婚,起诉来院。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原告龙XX与被告唐XX自愿离婚;二、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原告龙XX自愿负担。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笔录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审判员黄荣二O一二年二月二十一日书记员廖发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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