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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诉原告(反诉被告)湖南xxxx置业有限公司与本诉被告(反诉原告)周xx商品房订购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省嘉禾县人民法院

原告(反诉被告)湖南xxxx置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吴xx。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刘xx,住嘉禾县X镇X路x号,系特别授权代理,即代为承认、放某、变更诉讼请求、代为和解、代收法律文书。

被告(反诉原告)周xx,汉族,51岁,湖南省嘉禾县人,住嘉禾县金泰华城x栋xxx号房。

本案在审理本诉原告(反诉被告)湖南xxxx置业有限公司与本诉被告(反诉原告)周xx商品房订购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本诉原告(反诉被告)湖南xxxx置业有限公司于2012年3月3日向本院申请撤诉,同日反诉原告(本诉被告)周xx亦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本诉原告(反诉被告)湖南xxxx置业有限公司及反诉原告(本诉被告)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予本诉原告(反诉被告)湖南xxxx置业有限公司撤回本诉。

二、准予反诉原告(本诉被告)周xx撤回反诉。

本案本诉受理费4497元减半收取2649元由本诉原告(反诉被告)xxxx置业有限公司负担,本案反诉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反诉原告(本诉被告)周xx负担。

审判长李卫平

审判员黄仕钦

人民陪审员李志勤

二○一二年三月五日

书记员文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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