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xx,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嘉禾县X镇xx村X组。
被告李xx,男,55岁,汉族,湖南省嘉禾县X镇xx村X组。
被告李xx,男,30岁,汉族,湖南省嘉禾县X镇xx村X组。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xx与被告李xx、李xx相邻关系纠纷过程中,原告李xx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本院认为,本案原告李邦玉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法可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第一百四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李xx撤诉处理。
本案受理费80元由原告李xx玉负担。
审判长李卫平
审判员黄仕钦
人民陪审员李本军
二○一二年三月二日
书记员文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