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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曾某与被告唐某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省安仁县人民法院

原告曾某,女,汉族,X年X月X日生,湖南省安仁县人。

委托代理人刘某彬,湖南日月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生。湖南省安仁县人。

原告曾某与被告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2月2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侯思平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原告曾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刘某彬和被告唐某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曾某诉称,原告曾某与被告唐某经人介绍相识,于2009年6月12日在安仁县民政局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X年X月X日生育一男孩取名曾某。原、被告由于婚前缺乏了解,感情基础薄弱,婚后也未建立起夫妻感情,难以共同生活,致使夫妻感情破裂。现要求法院判令原、被告离婚,婚生男孩曾某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小孩抚养费300元。被告唐某辩称,同意与原告离婚,但婚生男孩曾某由被告抚养,不要求原告支付小孩抚养费。

经查明,原告曾某与被告唐某经人介绍相识,于2009年6月12日在安仁县民政局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X年X月X日生育一男孩取名曾某。原、被告由于婚前缺乏了解,感情基础薄弱,婚后尚未建立良好的夫妻感情,且原、被告长期分居,致使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另查明,原被告在婚姻存续期间无共同财产,无债权债务。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调解协议:

一、原告曾某提出离婚,被告唐某表示同意;

二、原、被告婚生男孩曾某由原告曾某抚养,原告不要求被告支付小孩抚养费;

三、被告唐某每星期至多接婚生男孩曾某到其家中居住两天;

四、双方其他无争议;

五、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原告曾某自愿承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侯思平

二O一二年三月二十九日

代理书记员段雪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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