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长沙本日市场策略设计有限公司,地址XX省XX市XX路XX号。
法定代表人汤某某,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株洲嘉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地址XX市XX路XX号。
法定代表人杨某某,总经理。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0)湘高法民二终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株洲嘉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15日内支付,但被执行人株洲嘉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被执行人株洲嘉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存款290万元的查封;
二、划拨被执行人株洲嘉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存款x.28元至本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柳志军
审判员伍狄
审判员刘建胜
二0一0年十一月四日
书记员宋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