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姚某某诉王某某为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新安县人民法院

河南省新安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0)新五民初字第X号

原告姚某某,女。

被告王某某,男。

原告姚某某诉被告王某某为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7月6日立案受理后,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我与被告均为再婚,于2000年在正村乡民政所办理了结婚登记。而后我带着两个女儿乔平平、乔乐乐到被告家落户,现两个女儿均已结婚,因我们婚前缺乏了解,又没有培养感情,婚后经常争吵,被告打我,我们感情已破裂,为了维护我的合法利益,请求法院判决我们离婚,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我与原告婚后感情一直很好,并未发生打骂现象,原告起诉与事实不符,我不同意离婚。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均为再婚,双方于2000年4月17日在新安县X乡民政所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子女。双方婚后因生活琐事发生纠纷,原告诉至我院。

本院认为:原、被告相识一段时间后登记结婚,有一定感情基础,婚后虽未生育子女,但双方建立了一定的夫妻感情。原、被告系再婚,更应珍惜此次婚姻。根据本案情况,双方感情尚未彻底破裂,尚有和好的可能。婚姻是亲情、是责任,需要双方共同维护和经营。原、被告双方应互谅互让,共同建立和谐幸福之家庭。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姚某某的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300元,由原告姚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王某平

二0一0年七月三十一日

代书记员孙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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