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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关XX交通肇事罪
当事人:   法官:   文号: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西安市X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关XX,男,X年X月X日出生于陕西省咸阳市,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XXX。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1年9月5日被芷江侗族自治县公安局抓获并羁押,同年9月9日被西安市公安局未央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3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西安市X区看守所。

辩护人郭X,陕西力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周X,陕西力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西安市X区人民检察院以西未检刑诉[2012]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关XX犯交通肇事罪,于2012年1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西安市X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检察员原亚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关XX及其辩护人郭X、周X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关XX于2008年8月30日19时40分许,无照驾驶陕x微型普通客车,沿西咸路由东向西行驶至群星学校门前时,未减速慢行,将由南向北横过人行道的刘XX撞倒,致刘XX受伤,被告人关XX见状驾车逃逸。后刘XX经医院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经法医鉴定:刘XX系被行驶过程中的机动车辆作用致重型颅脑损伤而死亡。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人关XX负事故全部责任,刘XX无事故责任。2011年9月5日,被告人关XX被公安机关抓获。

上述事实,被告人关XX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公安机关出具的受案登记表及抓获经过、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验笔录及现场图、事故相关照片、西安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莲湖大队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协议书及收条、谅某、刑事附带民事调解书、被告人关卫东的户籍证明及其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关XX违反道路安全法规,无照驾驶车辆,造成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肇事后逃逸,其行为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交通肇事罪,西安市X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关XX犯交通肇事罪的的事实成立,依法应予以惩处。鉴于被告人关XX能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的部分损失,亦得到被害人家属的谅某,且在庭审中表示自愿认罪,认罪态度较好,故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试行)第一条、第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关XX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1年9月5日起至2014年9月4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判长宋春芳

人民陪审员王静

人民陪审员黄福全

书记员杨婉

二0一二年三月十三日

书记员杨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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