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韩某。
被执行人西安××××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朱××,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西安市X区人民法院2010年7月28日作出的(2010)灞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西安××××有限公司向申请执行人韩某支付案件款x元、诉讼费102.5元,负担申请执行费145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自觉按照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西安市X区人民法院(2010)灞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代理审判员吴波
二0一一年六月十日
书记员卫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