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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某诉西安××××有限公司买卖合同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人韩某。

被执行人西安××××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朱××,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西安市X区人民法院2010年7月28日作出的(2010)灞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西安××××有限公司向申请执行人韩某支付案件款x元、诉讼费102.5元,负担申请执行费145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自觉按照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西安市X区人民法院(2010)灞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代理审判员吴波

二0一一年六月十日

书记员卫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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