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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魏某诈骗罪
当事人:   法官:   文号: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西安市X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魏某,男,X年X月X日出生于(略),汉族,初中文化,司机,住(略)。因涉嫌诈骗罪,于2011年7月13日被西安市公安局未央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2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西安市X区看守所。

辩护人王某,陕西保群律师事务所律师。

西安市X区人民检察院以西未检刑诉〔2011〕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魏某犯诈骗罪,于2011年11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西安市X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苟勇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魏某及其辩护人王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0年10月,被告人魏某在陕西海外旅游有限公司担任司机时与导游冷某相识,其化名魏X,自称高干子弟。嗣后,该魏某称通过其家人的关系取得了西安Pm灞世园会1、2标段6000万元绿化项目的合同,诱骗冷某投资,并承诺给予高额回报,骗取冷某的信任。2011年1月4日,冷某在本市X村村口交给被告人魏某现金30万元,被告人魏某以“魏某宇”的名义向冷某出具收某一张。同年3月,被告人魏某又以该项目急需用钱为由,再次骗取冷某10万元,并于同年6月以“魏某宇”的名义向冷某出具借条一张。被告人魏某骗取40万元款项后大肆挥霍,于2011年1月12日购买了二手宝马牌汽车一辆,另购买了西铁城手表等个人消费品。2011年7月初,受害人冷某发现被骗后遂向公安机关报案。2011年7月13日,被告人魏某被西安市公安局未央分局民警抓获。

上述事实,被告人魏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表示自愿认罪,且有公安机关出具的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报案材料、抓获经过、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音频资料、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扣押物品清单、收某、西安世园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情况说明、被告人魏某供述及其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魏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编造虚假身份和虚假投资项目,骗取他人钱财,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诈骗罪,西安市X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魏某犯诈骗罪的事实成立,应依法惩处。被告人魏某在庭审过程中表示自愿认罪,被抓获以后能够退回部分赃款赃物,故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魏某的辩护人辩称被告人魏某从受害人冷某处取得的第二笔款项10万元是借款,不应当计算在诈骗犯罪数额里面,经审查认为,该10万元不是被告人魏某向冷某的借款,而是被告人魏某隐瞒真实身份,继续编造投资项目继续行骗的犯罪所得,是被告人魏某诈骗行为的延续,故辩护人之辩护意见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试行)》第一条第一款、第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魏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5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1年7月13日起至2018年7月12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二、从被告人魏某处扣押的宝马牌小轿车一辆(车辆识别代码x)、西铁城手表一块、诺基亚手机二部、现金5200元,由扣押机关西安市公安局未央分局发还受害人冷某。

三、被告人魏某违法所得继续追缴。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判长骆成兴

人民陪审员邓志斌

人民陪审员黄福全

二0一二年二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侯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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