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略)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范某甲,男,X年X月X日出生于(略),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略)。2006年12月18日因犯盗窃罪被隆回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07年8月21日刑满释放,因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11年8月21日被隆回县公安局监视居住。
被告人范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于(略),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略)。因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11年8月12日被隆回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隆回县人民检察院于2011年12月12日以隆检刑诉[2011]第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范某甲犯聚众斗殴罪、非法拘禁罪,被告人范某乙犯聚众斗殴罪。经审查,被告人范某甲、范某乙不能到案,案件无法审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决定如下:
对隆回县人民检察院隆检刑诉[2011]第X号起诉书起诉的案件,本院不予受理。
二O一一年十二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