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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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隆法民一初字第1191号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邵阳市隆回县人民法院

原告王某。

被告谭某。

原告王某诉被告谭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12月12日立案受理后,根据原、被告要求立即开庭审理的申请,由审判员魏先禄于2011年12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书记员刘某国担任记录。原、被告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被告于2011年7月底经人介绍相识,2011年8月5日在隆回县民政局登记结婚。由于婚前缺乏了解,双方草率登记结婚,没有建立起夫妻感情,原、被告现已无法共同生活,原告诉讼请求与被告离婚。

被告辩称,被告同意离婚。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11年7月底经人介绍相识,2011年8月5日在隆回县民政局登记结婚,没有生育小孩。原、被告因性格不合结婚一个星期左右后便分居至今。原、被告没有共同财产也没有共同债务。原告没有嫁妆。

上述事实,有本院审查予以采信的原、被告常住人口登记卡、结婚证及陈述予以佐证,本院予以确认。

经本院主持调解,原、被告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王某与被告谭某离婚;

二、原告王某一次性给付被告谭某经济帮助款6500元,此款限2011年12月15日前付清;

三、本案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被告谭某自愿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魏先禄

二0一一年十二月十二日

书记员刘某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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