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登录        电话咨询
(2011)隆法民一初字第988号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邵阳市隆回县人民法院

原告王某。

法定代理人张某。

委托代理人王某。

被告肖某。

原告王某诉被告肖某扶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10月26日立案受理后,原告王某的法定代理人张某某于2011年11月14日以在法院立案后被告肖某口头承诺扶养原告王某并于2011年11月11日已将原告王某带到身边生活为由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准许原告的申请。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王某负担。

审判长刘某炎

代理审判员肖某群

人民陪审员曾荣

二0一一年十一月十四日

代理书记员吴秀琼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相关裁判文书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4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