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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陈某犯非法经营罪
当事人:   法官:   文号:莆田市秀屿区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莆田市X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某,男,汉族。

莆田市X区人民检察院以莆秀检公刑诉[2012]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犯非法经营罪,于2012年1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试行)》的有关规定简化审理。本院于同月11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莆田市X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苏伟、陈某强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05年底,被告人陈某告诉同案犯朱宗林(已判刑)自己是“六合彩”的赌头,让朱宗林某甲莆田市X镇收取“六合彩”投注。自2005年底至2006年10月初,同案犯朱宗林某甲笏石镇X街X号其所经营的特香包面包店内接受彩民宋某、郑某、林某甲、林某乙、蔡开武等十余人“六合彩”投注赌博。同案犯朱宗林某甲期通过电话将彩民的投注号码、投注数额上报给被告人陈某,陈某转报给其上线“拐脚”(另案处理),“拐脚”按比例返利给被告人陈某。被告人陈某在此期间共收取投注数额人民币392565元(以下货币均为人民币),非法获利15000元。2011年9月12日,被告人陈某到公安机关投案。

上述事实,被告人陈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宋某、郑某、林某甲、林某乙的证言,同案犯朱宗林某甲供述及辨认笔录,辨认笔录及照片,公安机关作出的提取笔录、扣押物品、文件清单及照片,莆田市公安局秀屿分局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情况说明,工作说明,本院刑事判决书,抓获经过,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在审理过程中,被告人陈某预交罚金30000元在本院候判。本院委托福建省仙游县司法局对被告人陈某进行审前社会调查。福建省仙游县司法局出具审前社会调查评估报告一份,建议对被告人陈某可适用非监禁刑。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违反国家规定,擅自发行、销售“六合彩”,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经营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某犯非法经营罪成立。被告人陈某犯罪以后能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是自首,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其预交罚金30000元在本院候判,酌情予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陈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对其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可以宣告缓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试行)》第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陈某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三万元(已缴纳)。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郭亮

人民陪审员方玉光

人民陪审员杨国忠

二○一二年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蔡蓉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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