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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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隆法民一初字第85号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邵阳市隆回县人民法院

原告刘某乙。

被告袁某。

原告刘某乙诉被告袁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2月2日立案受理后,根据原、被告要求立即开庭审理的申请,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魏先禄于2012年2月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由书记员刘某乙国担任记录。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被告于2010年4月1日在隆回县民政局登记结某,婚后没有生育子女,无共同财产和共同债务,原、被告因感情不和现已达成离婚协议但未办理离婚登记。原告诉讼请求与被告离婚。

被告辩称,被告同意与原告按离婚协议离婚。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9年底经人介绍相识,2010年4月1日在隆回县民政局登记结某,婚后没有生育子女,无共同财产和共同债务。原、被告因感情不和已达成离婚协议但未办理离婚登记。

上述事实有本院审查予以采信的原、被告的身份证、结某、离婚协议书予以佐证,本院予以确认。

经本院主持调解,原、被告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刘某乙与被告袁某离婚;

二、其它无争议;

三、本案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刘某乙负担。

原、被告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本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魏先禄

二0一二年二月二日

书记员刘某乙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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