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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某诈骗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谢某,男,X年X月X日出生。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1年8月24日被荥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1年9月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荥阳市看守所。

辩护人高某某,河南正润律师事务所律师。

荥阳市人民检察院以荥检刑诉[2012]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谢某犯诈骗罪,于2012年2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荥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郑婷婷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谢某及其辩护人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荥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06年下半年至2007年春节期间,被告人谢某虚构自己认识原荥阳市市委主要领导,以给被害人朱某某的老婆赵某调动工作为名,骗取被害人朱某某人民币共计42000元。现赃款已挥霍。

针对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提交了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到案经过、户籍证明等证据,指控被告人谢某之行为已构成诈骗罪,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谢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不持异议。其辩护人辩称被告人谢某不构成诈骗罪。

经审理查明:

2006年下半年至2007年春节期间,被告人谢某以自己认识原荥阳市市委主要领导,虚构有能力为被害人朱某某的妻子赵某调动工作为名,骗取被害人朱某某人民币共计42000元。

另查明,2011年8月23日,被告人谢某主动到郑州市公安局经开派出所投案。本案审理过程中,被告人谢某主动退出全部赃款,已取得被害人谅解。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予以证实:

1、被告人谢某的供述,供述了2006年下半年,其通过同事王某某认识了朱某某,朱某某让其帮忙给他老婆安排工作,其告诉他自己认识市长和各局领导,能办成事,朱某某共给了其42000元,但其并没有找任何人办这件事,后来朱某某催问,其就给朱某某打了一张42000元的欠条。2007年4月份,其将朱某某给的钱花的差不多了,就躲到广州打工了。

2、被害人朱某某的陈述,陈述了2006年4月份,其通过王某某认识了谢某,谢某说他认识市长,能办成许多事。其就让谢某帮忙给其妻子赵某安排工作,先给了谢某一万元,过了几天,谢某说已经给市长说过了让其又给了三万元,后来又给了二千元。2006年11月份事情还没办成,其就让谢某给其写了一张借某。后来就和谢某联系不上了。

3、到案经过,显示了2011年8月23日,被告人谢某主动到郑州市公安局经开派出所投案。

4、被告人谢某的户籍证明、借某、证明等证据在卷证实。

上述证据经庭审质证,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且能相互印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谢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荥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谢某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辩护人的辩护理由,经查,有被告人谢某原在侦查机关的供述、被害人朱某某的陈述相互印证,均证实了被告人谢某虚构有能力为他人安排工作,骗取钱财的事实,故其辩护理由不能成立,不予采纳。被告人谢某犯罪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系自首,且退出全部赃款,具有悔罪表现,依法可减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谢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六份。

审判长李丰

审判员焦焕利

审判员赵晨昊

二○一二年三月三十日

书记员芦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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