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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某乙犯抢劫罪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湖南省益阳市X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曹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益阳市人,初中文化,无业,现住(略)。因犯盗窃罪于2010年2月2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三千元。又因涉嫌犯抢劫罪于2011年10月26日被益阳市公安局赫山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7日被逮捕。现押益阳市特殊涉毒人员收治中心。

益阳市X区人民检察院以益赫检刑诉字[2012]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曹某乙犯抢劫罪,于2012年2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刘某英担任审判长,审判员陈某平、人民陪审员蔡俊青参加的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书记员陈某滴担任记录。益阳市X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某薇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曹某乙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1年10月期间,被告人曹某乙抢劫作案7次,抢劫价值3881元。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11年10月8日凌晨4时许,被告人曹某乙随身携带一把仿真手枪窜至碧涛阁宾馆的前台去实施抢劫,曹某乙走到碧涛阁前台拿着枪对着服务员刘某丙,逼她把钱交出来,刘某丙从前台的收银柜里拿出2250元交给曹某乙,曹某乙拿到钱后迅速逃离现场。

2、2011年10月11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曹某乙携带一把仿真手枪窜至龙洲路的华天假某酒店门口,看见前台的女服务员庄某,曹某乙拿出身上的仿真手枪,对庄某进行恐吓,要庄某把钱拿出来,庄某吓得说前台没有钱了,就躲到后面的柱子后不敢出来,曹某乙担心等久了被抓获,才拿着枪离开了宾馆。

3、2011年10月12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曹某乙随身携带一把仿真手枪窜至大海棠实惠超市买瓶水,结账时发现收银台只有一个女的,曹某乙从身上掏出仿真手枪对着收银台的曹某丁,逼她拿钱出来,由于曹某丁大喊其丈夫下来,等曹某丁的丈夫王某某从楼上下来后,曹某乙才离开实惠超市。

4、2011年10月17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曹某乙携带一把仿真手枪和面罩从桥北坐的士到朝阳市场附近下车,发现明珠宾馆的前台服务员只有一人在当班,便趁机实施抢劫,并喊了一台的士就地等候,之后曹某乙将面罩罩在自己头上,拿出仿真手枪对着前台的谢某进行威胁,要她把钱拿出来。后谢某从宾馆前台的柜子里拿出一堆散钱出来,当谢某把钱交给被告人曹某乙时,曹某乙看见谢某身上的项链和戒指,又趁机抢得假某和假某指。抢得现金、假某、假某指后就到外面坐等候他的的士车离开了宾馆。所抢的假某价值200元,假某指价值300元,现金800元。

5、2011年10月18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曹某乙携带一把仿真手枪从桥北坐车窜至朝阳市场附近的雅典宾馆后,看见前台的女服务员陈某在当班,曹某乙拿着仿真手枪走到前台,威胁陈某把钱拿出来,陈某不肯拿钱就躲到前台后面的房间里不敢出来,曹某乙见情况不妙才离开了宾馆。

6、2011年10月19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曹某乙携带一把仿真手枪和水果刀从桥北坐的士到秀峰中路下车,下车后曹某乙四处寻找抢劫目标,走到小园宾馆门口时,曹某乙看见周某在当班,就假某进去开房,曹某乙和周某聊了几分钟后,从身上掏出仿真手枪,威胁周某将钱拿出来,周某就大声喊叫,楼上的胡某兹立刻下楼,曹某乙就拿出水果刀对着胡某某身上划了几下,见情况不妙离开了现场。

7、2011年10月25日凌晨12时许,被告人曹某乙携带一把仿真手枪和水果刀从桥北步行街拦了一台的士车到兰溪镇X路口的河边时,遂拿出仿真手枪和水果刀威胁的士司机张某某,要他把钱拿出来,张某某被迫从身上拿出331元交给曹某乙,曹某乙才逃离现场。

案发后,被告人曹某乙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上述事实,被告人曹某乙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刘某丙、庄某、曹某丁、谢某、陈某、周某、张某某的陈述,证人崔珂、王某某、裴某某、李某某、胡某某等人的证言,扣押物品清单及作案工具照片,部分现场勘查笔录,视频录像资料,价格鉴定结论书,被告人曹某乙曾被判刑的刑事判决书,被告人曹某乙被抓获的材料及身份资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曹某乙以暴力、胁迫方法多次抢劫公私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曹某乙在第2、3、5、6笔抢劫犯罪过程中,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系犯罪未遂,可比照既遂从轻处罚。被告人曹某乙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从重处罚。但被告人曹某乙当庭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四)项,第二十三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曹某乙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二万元(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1年10月26日起至2023年4月25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此页无正文)

审判长刘某英

审判员陈某平

人民陪审员蔡俊青

二○一二年三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陈某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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