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赛某(三),男,汉族,1959年出生,农民。
委托代理人:李某,漯河市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代理人:徐某甲,女,汉族,1963年出生,农民。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杨某,又名杨X,男,1951年出生,汉族,农民。
委托代理人:李某某,男,1954年出生,回族。
原审被告:徐某乙,男,1962年出生,汉族,农民。
上诉人赛某因与被上诉人杨某、原审被告徐某乙健康权纠纷一案,不服召陵区人民法院(2010)召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赛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李某、徐某甲,被上诉人杨某的委托代理人李某某,原审被告徐某乙均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审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的正确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召陵区人民法院(2010)召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
二、发回召陵区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500元,予以退还。
审判长李某
审判员赵庆祥
审判员曹光辉
二○一二年三月十五日
书记员张建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