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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赛某与被上诉人杨某、原审被告徐某乙健康权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赛某(三),男,汉族,1959年出生,农民。

委托代理人:李某,漯河市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代理人:徐某甲,女,汉族,1963年出生,农民。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杨某,又名杨X,男,1951年出生,汉族,农民。

委托代理人:李某某,男,1954年出生,回族。

原审被告:徐某乙,男,1962年出生,汉族,农民。

上诉人赛某因与被上诉人杨某、原审被告徐某乙健康权纠纷一案,不服召陵区人民法院(2010)召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赛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李某、徐某甲,被上诉人杨某的委托代理人李某某,原审被告徐某乙均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审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的正确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召陵区人民法院(2010)召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

二、发回召陵区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500元,予以退还。

审判长李某

审判员赵庆祥

审判员曹光辉

二○一二年三月十五日

书记员张建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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