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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某赌博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开封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开封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开封县人民检察院以豫开检刑诉(2012)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徐某犯赌博罪,于2012年3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院审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2年3月1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1年年初,被告人徐某伙同张xx、赵xx、林xx、老x(四人均在逃)等人在开封县大浪淘沙洗浴中心三楼仓库召集李x、高xx、张xx等人以推饼的方式聚众赌博,每场聚赌人员达二十余人,聚赌时间长达一个多星期,徐某等人共计抽头渔利两、三万元。

2011年4、5月份,被告人徐某在开封县城宏达大道南段尚锅台饭店南隔壁姚xx家地下室、开封县X镇袁楼纸箱厂院内及自己家中召集参赌人员张xx、高x等人聚众赌博,每场聚赌人员达二十余人,时间共计达十天左右,徐某共计抽头渔利两、三万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徐某均无异议,并有其在侦查阶段的供述、证人张xx、李x、高x、耿xx、王x、姚xx等人的证言、书证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其行为已构成赌博罪。开封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徐某当庭认罪态度较好,本院酌定予以从轻处罚。综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徐某犯赌博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被告人徐某的刑期自2011年11月7日起至2012年4月日6止。)

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智伟

二O一二年三月十五日

书记员张高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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