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再审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张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贾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王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李某,女,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徐淑梅,河南梅溪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再审人张某因与被申请人王某乙、李某返还房产纠纷一案,不服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09)南民一终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于2010年11月28日作出(2010)豫法民申字第X号民事裁定,提审本案。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1年4月2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申请再审人张某及委托代理人贾某某,被申请人王某乙、李某及委托代理人徐淑梅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再审认为,此案事实不清。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一百八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09)南民一终字第X号民事判决及南阳市X区人民法院(2008)宛白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南阳市X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荆国安
代理审判员段国臣
代理审判员薛霞
二○一一年十二月九日
书记员李某莎(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