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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危险驾驶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开封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开封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某,男,X年X月X日出生。2011年12月10日被行政拘留五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犯罪于2011年12月13日被开封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开封县人民检察院以豫开检刑诉(2012)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12年2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此案。本院审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2年3月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张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1年11月25日20时许,被告人张某酒后驾驶豫x号三某汽车行驶至开封县X路北段被交警查获。经鉴定,被告人张某血液乙醇含量为176.6mg/100ml.

上述事实,被告人张某当庭均无异议,并有其在侦查阶段的供述、血醇检验报告单、查获证明、驾驶车辆照片、身份证明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开封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张某当庭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可以认为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综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某三某之一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某、第七十三某第一、三某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张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三某月,并处罚金3000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罚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智伟

二O一二年三某二十三某

书记员张某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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