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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资法民二初字第1294号原告资兴市XX银行被告程XX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庭前调解协议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省资兴市人民法院

时间:2011年12月15日地点:资兴市XX银行审判员:赵伟书记员:尹彬彬案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原告资兴市XX银行,住所地:资兴市X路。法定代表人张XX,系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谢XX,系资兴市XX银行职工,特别授权。被告程XX,男,X年X月X日生,汉族,资兴市人,居民,住资兴市X乡。审:告知当事人本案由审判员赵伟独任审判,书记员尹彬彬担任记录。并告知诉讼权利与义务(略)。审:以上权利与义务是否听清楚当事人是否申请回避原代:听清楚了,不申请回避。被:听清楚了,不申请回避。审:双方是否同意调解原代:我方同意调解。被:我同意调解。审:被告是什么事后在原告处贷款的,贷款数额是多少被:是1996年7月1日,当时借了700元。原代:是这样的。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被告程XX当场给付原告贷款本金700元,利息536.37元;二、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资兴市XX银行自愿承担。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经双方当事人在调解协议笔录上签名、捺印起生效。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审:原、被告是否要求本院出具民事调解书原代:不用法院出具民事调解书了。被:不用法院出具民事调解书,我当场付本息给原告。审:好,原、被告看下笔录,如记录无误请签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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