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王某,女,19XX年XX月XX日生,汉族,西安市X村民,住(略),公民身份号码XXX。
被执行人李某,男,19XX年XX月XX日生,汉族,西安市X村民,住(略),公民身份号码XXX。
被执行人韩某,女,19XX年XX月XX日生,汉族,西安市X村民,住(略),公民身份号码XXX。
申请执行人王某与被执行人李某、韩某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5月31日作出的(2011)未民张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王某于2011年11月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交还李某涵保险单,本院依法受理。执行中,已执行回涉案李某涵的保险单并发还给申请执行人王某。执行费100元被执行人李某、韩某已交纳,本案执行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1)未民张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第二项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长张占宏
执行员同创
执行员王某君
二0一一年十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郑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