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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闵X与被告罗X、覃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桃源县人民法院

原告闵X,女,34岁。

法定代理人李X,女,63岁。。

委托代理人燕XX,湖南XX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授权。

被告罗X,男,38岁。

被告覃X,女,36岁。

本院在审理原告闵X与被告罗X、覃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闵X于2012年2月2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罗X、覃X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闵X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未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闵X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600元,减半交纳1800元,由原告闵X负担。

审判长胡立勇

审判员钟发祥

审判员周桃初

二○一二年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田国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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