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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王某某犯诈骗罪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夏邑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夏邑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某某,又名王X、王某、王某振,男,X年X月X日出生。

夏邑县人民检察院以夏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某犯诈骗罪,于2010年12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0年12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被告人王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夏邑县人民检察院指控:

2010年8月份,被告人王某某以给曹集乡X村三官庙刘香莲的丈夫增寿和帮助其家人在阴间打官为由,骗取刘香莲现金5000元。案发后,被告人家人将所骗取钱全部退还被害人。

被告人王某某对上述案件事实没有异议,并有证人证言、被害人的陈述等证据在卷佐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事实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王某某认罪态度较好,已将所诈骗款退还被害人,并主动缴纳罚金,自愿接受财产刑处罚,且系初犯、偶犯,可以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王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已缴纳)。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员韩建华

二O一O年十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陈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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