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范某,又名范X。
委托代理人罗某,湖南远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屈某甲。
委托代理人屈某乙,系屈某甲胞兄,亲属代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范某诉被告屈某甲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范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原告范某的起诉按撤诉处理。
本案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范某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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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员刘龙涛
二O一一年二月十四日
代理书记员王今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二十九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