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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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隆法民一初字第18号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邵阳市隆回县人民法院

原告范某,又名范X。

委托代理人罗某,湖南远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屈某甲。

委托代理人屈某乙,系屈某甲胞兄,亲属代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范某诉被告屈某甲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范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原告范某的起诉按撤诉处理。

本案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范某负担。

(此页无正文)

审判员刘龙涛

二O一一年二月十四日

代理书记员王今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二十九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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