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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刘某乙、张某丙与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某某支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鹤城区人民法院

原告刘某乙,男,汉族,住(略)。

原告张某丙,男,汉族,住(略)。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某某支公司。

负责人刘某丁,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某某(特别授权),男,汉族,住(略)。

原告刘某乙、张某丙与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某某支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10月21日立案受理,依法组成由审判员陈成军担任审判长、人民陪审员丁伟、倪勇参加的合议庭,于2011年12月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某某支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刘某丁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张某丙、刘某乙诉称:2011年7月29日,原告张某丙和张某丙某签订车辆转让协议,原告张某丙将其所有的车辆牌号为赣J9V××的北京现代越野车出卖给原告刘某乙,2011年8月8日,原告刘某乙将该车依法登记变更为EIU××。2011年9月30日,原告刘某乙将其所有的湘EIU××小车借给有合法驾驶证的朋友廖某某,廖驾车在湖南省(略)舞水路X路段将行人谢某某撞倒,谢某某经抢救无效死亡。原告刘某乙和廖某某已与死者家属达成和解协议,除在医院花去抢救费用3700元外,并赔偿了死者家属x元。根据怀化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直属一大队交通事故认定,驾驶员与谢某某承担此次事故的同等责任。因湘EIU××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合同未予变更,依据原告张某丙与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某某支公司签订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合同,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某某支公司应在保险范围承担赔偿责任。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承担赔偿责任,给付二原告赔偿款x元。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某某支公司表示愿意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合同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经审理查明,2011年7月29日,原告张某丙和张某丙某签订车辆转让协议,原告张某丙将其所有的车辆牌号为赣J9V××的北京现代越野车出卖给原告刘某乙,2011年8月8日,原告刘某乙将该车依法登记变更为EIU××。2011年9月30日,原告刘某乙将其所有的湘EIU××小车借给有合法驾驶证的朋友廖某某,廖驾车在湖南省(略)舞水路X路段将行人谢某某撞倒,谢某某经抢救无效死亡。原告刘某乙和廖某某已与死者家属达成和解协议,除在医院花去抢救费用3700元外,并赔偿了死者家属x元。根据怀化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直属一大队交通事故认定,驾驶员与谢某某承担此次事故的同等责任。2011年7月20日,原告张某丙与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某某支公司签订了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保险合同。该次事故发生在保险合同期间。在诉讼期间原告刘某乙、张某丙与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某某支公司对该保险合同进行了变更。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某某支公司给付原告刘某乙已垫付的赔偿款x元,限于2012年元月10日前一次付清,该款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某某支公司直接支付至原告刘某乙中国工商银行湖南省怀化市城南支行的账户。

本案案件受理费2025元,予以免交。

上述协议,经双方当事人签名或盖章认可,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具有法律效力,本院依法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具有法律效力,当事人拒收调解书的,不影响调解协议的效力。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调解协议的,另一方当事人可持本调解书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审判长陈成军

人民陪审员倪勇

人民陪审员丁伟

二○一一年十二月二日

书记员单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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