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登录        电话咨询
原告刘某乙与被告郭某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桃源县人民法院

原告刘某乙,男,25岁。

被告郭某,女,25岁。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乙与被告郭某离婚纠纷一案中,查明被告郭某尚在中止妊娠期间。

本院认为,被告郭某尚在中止妊娠期后六个月内,为维护妇女在该特殊期间的身心健康,原告刘某乙的起诉权利在该期间内应限制行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六)项,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39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刘某乙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审判员梁进

二O一二年二月二十三日

代理书记员谷武轩

相关裁判文书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