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登录        电话咨询
原告王某与被告傅某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桃源县人民法院

原告王某,女,48岁。

委托代理人李某,桃源县准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一般授权。

被告傅某,男,49岁。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与被告傅某离婚纠纷一案中,查明被告傅某于2011年8月15日死亡。

本院认为,被告傅某作为离婚案件的一方当事人已死亡,应当终结诉讼。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七第(三)项、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原告王某与被告傅某离婚纠纷一案。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00元,由原告王某负担。

审判长毛先君

代理审判员梁进

人民陪审员李四明

二○一一年八月十七日

书记员崔晓

相关裁判文书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4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