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某,女,48岁。
委托代理人李某,桃源县准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一般授权。
被告傅某,男,49岁。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与被告傅某离婚纠纷一案中,查明被告傅某于2011年8月15日死亡。
本院认为,被告傅某作为离婚案件的一方当事人已死亡,应当终结诉讼。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七第(三)项、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原告王某与被告傅某离婚纠纷一案。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00元,由原告王某负担。
审判长毛先君
代理审判员梁进
人民陪审员李四明
二○一一年八月十七日
书记员崔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