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顾某某,男。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0年4月1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19日被逮捕。现羁押在(略)。
辩护人王某某,莆田市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检察院以莆荔检公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顾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0年7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月12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顾某某及其辩护人王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0年4月12日20时20分,被告人顾某某持C1驾驶证违章驾驶闽x号中型普通客车自汉庭花园往阔口桥方向行驶,途经202省道x+550M路段,与行人康某某发生碰撞,造成康某某经抢险救无效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经莆田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荔城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被告人顾某某负本事故的主要责任,康某某负次要责任。指控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应的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顾某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应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上述事实,被告人顾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并无异议,且有证人张某某、康某某、林某某证言、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照片、车辆技术检验鉴定报告、交通事故认定书、法医学病理鉴定书、机动车辆信息、驾驶证、行驶证、抓获经过、交通事故调查报告书、证明、劳动合同书、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另查明,案发后,被告人顾某某与被害人亲属达成赔偿人民币十六万元的协议,并已付清了赔偿款,被害人亲属对被告人顾某某的行为表示谅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顾某某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持小车驾驶证驾驶中型客车,未能确保安全行驶,致与行人发生碰撞,造成死亡1人的重大交通事故,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顾某某犯交通肇事罪成立。被告人顾某某归案后能够认罪,且能与死者亲属达成赔偿协议并已付清赔偿款,被害人亲属对其行为表示谅解,可予以酌情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顾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王某晖
二○一○年七月二十日
书记员翁美丽
注:本案引用的主要法律条文: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交通肇事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一)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