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幕某与杨某康权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志丹县人民法院

申请人慕某,男,23岁。

被执行人杨某,男,34岁。

幕某与杨某康权纠纷一案,(2011)延中民终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生效后,慕某于2012年3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2年3月15日向被执行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要求被执行人履行案件款4945.25元,交纳案件受理费50元,执行费50元。被执行人于2012年3月20日将案件款履行完毕,该案执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规定(试行)》第108条(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延中民终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长曹元帝

执行员牛怀文

执行员曹树银

二O一二年三月二十日

书记员张亚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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