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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徐某某物权确认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1)常民三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徐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陈政,湖南经卫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徐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

上述两被上诉人委托代理人赵晓明,湖南洞庭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徐某某因物权确认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常德市X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8月16日作出的(2011)武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1年9月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审判决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湖南省常德市X区人民法院(2011)武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湖南省常德市X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严钦华

审判员刘某林

审判员朱晨辉

二○一一年十一月二十日

代理书记员徐某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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