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2)州民三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湘西支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吉首市X路X号大龙洞水电站办公楼X、X楼。
法定代表人韩某,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肖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吉首市人,该公司副经理,住(略)。
委托代理人于国军,湖南董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鲁某,男,X年X月X日出生,土家族,农民,住(略)。
委托代理人戴业松,湖南三页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湖南芙蓉可再生能源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永顺县X镇X街。
法定代表人欧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黄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湖南省桃源县人,该公司高家坝电站站长,住(略)。
委托代理人杨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桃源县人,该公司职员,住(略)。
原审被告邓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司机,住(略)。
上诉人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湘西支公司与被上诉人鲁某,原审被告湖南芙蓉可再生能源发展有限公司、邓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上诉人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湘西支公司以与被上诉人鲁某自愿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上诉人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湘西支公司撤回上诉,是对自己诉权的处分,不损害国家和集体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第一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湘西支公司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5050元,减半收取2525元,由上诉人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湘西支公司承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彭四海
代理审判员龙声波
代理审判员龙少松
二0一二年三月一日代理书记员龙丹
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六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第一百五十八条第二审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