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1)常民三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钟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周庆文,湖南龙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江西万德化工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吉安市X镇。
法定代表人刘某乙,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周建新,湖南周建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曾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上诉人钟某因与被上诉人江西万德化工科技有限公司、原审被告曾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汉寿县人民法院(2010)汉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在审理此案的过程中,上诉人钟某于2011年11月21日以自行协商处理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钟某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也不损害国家和集体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钟某撤回上诉,双方当事人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3100元,减半收取1550元,由上诉人钟某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严钦华
审判员刘某乙林
代理审判员朱晨辉
二○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代理书记员徐晓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