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登录        电话咨询
上诉人钟某因与被上诉人江西万德化工科技有限公司、原审被告曾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1)常民三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钟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周庆文,湖南龙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江西万德化工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吉安市X镇。

法定代表人刘某乙,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周建新,湖南周建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曾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上诉人钟某因与被上诉人江西万德化工科技有限公司、原审被告曾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汉寿县人民法院(2010)汉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在审理此案的过程中,上诉人钟某于2011年11月21日以自行协商处理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钟某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也不损害国家和集体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钟某撤回上诉,双方当事人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3100元,减半收取1550元,由上诉人钟某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严钦华

审判员刘某乙林

代理审判员朱晨辉

二○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代理书记员徐晓敏

相关裁判文书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