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4)海民初字第(略)号
原告北京农工大高压油泵修理部,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X路农工大西门北侧。
法定代表人崔某某,经理。
委托代理人董梅,北京市力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某伟,北京市力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市赛维利斯汽车维修站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X路X号。
法定代表人仲某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齐某某,男,北京市赛维利斯汽车维修站有限责任公司法律顾问,住(略)。
被告王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北京市赛维利斯汽车维修站有限责任公司职工,住(略)。
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农工大高压油泵修理部诉被告北京市赛维利斯汽车维修站有限责任公司、王某某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中,原告北京农工大高压油泵修理部于2004年1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北京市赛维利斯汽车维修站有限责任公司、王某某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农工大高压油泵修理部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农工大高压油泵修理部撤回对被告北京市赛维利斯汽车维修站有限责任公司、王某某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九千三百四十一元(原告预交),减半收取,由原告北京农工大高压油泵修理部负担四千六百七十元五角。
审判长李东涛
人民陪审员李钊
人民陪审员王某
二OO四年十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王某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