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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某盗窃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渑池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渑池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杨某,又名杨X、杨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文盲,农民。1998年因盗窃罪被义马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2001年因强奸罪被陕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2006年7月因盗窃罪被义马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3000元,2008年3月20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于2011年9月22日被渑池县公安局刑事拘留,10月28日被逮捕。现押于渑池县看守所。

渑池县人民检察院以渑检刑诉(2012)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某犯盗窃罪,2012年2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渑池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代李海波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

1、2010年6月15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杨某伙同王疯子(另案处理),携带作案液压钳等作案工具,驾驶摩托车到渑池县X组,由杨某负责望风,王疯子翻墙进入魏某家中,窃得红色诺基亚手机1部、黑色波导手机1部、金耳钉3副、金耳环2副、金项链3条、金戒指2个、银饰品1个(重500克)、翡翠佛1个、数码相机1部及香烟等物品,二人分肥。经鉴定,被盗物品总价值23331元。案发后被盗红色诺基亚滑盖手机、现金1230元已追还失主。

2、2011年9月中下旬一天晚上,被告人杨某到渑池县X村,翻墙进入高某家,盗走现金30余元、波导手机1部。经鉴定,被盗手机价值587元。案发后已追还失主。

3、2011年9月21日晚上,被告人杨某到渑池县X村,翻墙进入梁某家,盗走现金几元钱及变蛋1箱、玩具手枪1把。经鉴定,被盗物品总价值6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魏某某的陈述,证人林某证言,辨认笔录,扣押、发还物品清单,破案报告,鉴定结论及被告人的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或单独秘密窃取他人财物3次,价值24008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杨某在前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被判处有期徒以上刑罚之故意犯罪,是累犯,依法应从重处罚。鉴于被告人杨某在庭审中认罪态度较好,依法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杨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1年9月22日起至2017年3月21日止)。

罚金于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长李小伟

审判员李辉

审判员赵峰

二0一二年四月十一日

书记员张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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