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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渑池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渑池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某,男,X年X月X日出生。因涉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2011年4月29日被渑池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非法经营2011年6月3日被渑池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押于渑池县看守所。

渑池县人民检察院以渑检刑诉(2012)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于2012年2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渑池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检察员李某波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渑池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0年10月份以来,被告人李某通过非法渠道购买违禁药品“莱克多巴胺”15公斤,在郑州市康大饲料厂将“莱克多巴胺”掺加到猪饲料中,非法生产添加有“莱克多巴胺”的猪饲料30吨,并将该饲料编造为江西天安牧旺牌大猪预混料,私自加工包装袋进行包装后,先后卖给党立安、原某、原某明、张胜利、任某、陈某朵12.52吨,非法所得68410元。指控认为,被告人的行为已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提起公诉,请求依法判处。

被告人李某对起诉指控的犯罪事实当庭供认不讳,表示认罪,但辩称自己没有牟取暴利,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太重,请求对自己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10年10月份以来,被告人李某通过非法渠道以每公斤2200元价格购买违禁药品莱克多巴胺15公斤后,到郑州市王某饲料厂,将莱克多巴胺掺加到猪饲料中,使用该厂设备非法生产添加有“莱克多巴胺”的猪饲料30吨,将该饲料编造为江西天安牧旺牌大猪预混料,并私自加工包装袋进行包装后,通过物流公司发送的方式先后卖给焦作孟州市X村的党立安31件(每件20公斤,共620公斤),得款3410元;卖给孟州市X路的原某45件(900公斤),得款4950元;卖给济某市X村原某明200件(4000公斤),得款21000元;卖给济某市X村张胜利200件(4000公斤),得款23000元;卖给洛阳市X村任某100件(2000公斤),得款10700元;卖给渑池县陈某朵50件(1000公斤),得款5350元,陈某朵将其中25件(500公斤)以每件140元的价格卖给渑池县X乡礼庄寨杨某民养猪厂喂猪。2011年3月25日渑池县畜牧局动物检验所工作人员在杨某民家养猪厂检查时,发现杨某民家喂猪饲料无生产许可证、无批号后,对该饲料进行查封和扣押。经河南省饲料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站鉴定,该饲料中含有莱克多巴胺成分,判定不合格。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被告人李某的供述证实:2010年5月底左右,自己发现在猪饲料里边添加“莱克多巴胺”药品以后,生产这种饲料销售的好,猪吃了体型好。其后自己从许磊处先后购买有十五公斤左右莱克多巴胺,并准备了原某、饲料的包料袋及饲料的品牌等。饲料的包装袋是在郑州桑园时代印刷门市部加工的,自己做的商标贴上去,厂址和饲料的牌子“江西天安牧旺牌”是自编的。在郑州康大饲料厂加工生产。康大饲料厂的老板王某不知道自己加工的饲料里含有“莱克多巴胺”,都是自己往饲料里添加的“莱克多巴胺”药物,一共生产有三十吨左右。添加有“莱克多巴胺”的猪饲料,每吨是5250元,每袋20公斤,每袋105元、110元价格不等,一共销售有十五万元左右,卖到了孟州、济某、渑池等地。卖给济某饲料经销商张胜利有四、五吨,天明有三、四吨,卖到焦作孟州县城的原某门市部1吨,卖给孟州县城党立安的门市部1吨左右,卖给渑池陈某朵65袋1300公斤,卖给孟津的任某100袋2000公斤,剩下的饲料都卖散户,养猪厂每次几袋,具体说不清楚。销售掺杂有莱克多巴胺的猪饲料一共挣了约二万元。

2、证人证言

(1)证人陈某证言证实:2010年冬天,自己在孟津县城贩猪时见到客户孙中良和一个卖猪饲料的业务员一块,孙中良让自己帮忙推销猪饲料,107元一袋,自己到渑池仰韶礼庄寨杨某民家猪厂拉猪时跟杨某民家人说有猪饲料喂着不错,猪吃了体型好,并说140元一袋。后来联系卖饲料的业务员李某,让他发了25袋猪饲料,自己将饲料送到杨某民家猪厂卖了3500元钱。2011年2月份一天,自己又让卖饲料的业务员发了25袋饲料,这些饲料发回来后在拉猪车上被盗。业务员讲这种饲料猪吃了体型好,知道业务员肯定在饲料中加有什么成份,但具体是什么不知道。

(2)证人任某证言证实:2010年10月以来,自己两次从郑州一个叫李某的人手里买了100袋江西牧旺牌饲料喂养生猪,李某介绍说饲料好,猪吃了长的快,体型好。

(3)证人王某证言证实:2011年1月份左右,阳光村陈某朵推销猪饲料,说饲料好,猪长得快,自己3500元买了陈某朵25袋猪饲料,袋上写的是江西牧旺牌大猪强化饲料,喂猪用了20袋,还剩5袋没有用完被渑池县畜牧局查扣。

(4)证人苗某某的证言证实:2011年3月25日上午,渑池县畜牧局动物卫生监督所对“瘦肉精”饲料进行全面排查,排查到仰韶礼庄寨杨某民的猪厂时,发现该使用的牧旺饲料没有到县畜牧局备案,依法对这种饲料进行采样检测。当场对猪的尿样检测,结果显示是疑似阳性,并扣押杨某民猪厂所用的五袋预混料。3月28日,按照行政执法程序对猪场的饲料进行抽样,然后对饲料和生猪进行查封,随后将抽样的样品送交市局,市局又转送省畜牧局进行检测,省里检测结果出来确定含有莱克多巴胺,即“瘦肉精”。后对这23头疑似瘦肉精猪查封不允许销售,又将没有合法手续的5袋牧旺牌4%大猪强化预混合饲料查封。

(5)证人杨某证言证实:2010年腊月间自己从一姓王某卖猪饲料的业务员手中购买十袋江西饲料有限公司生产的“牧旺”牌猪饲料,一直喂到2011年3月18日,渑池县畜牧局以“全省检查瘦肉精”的名义到猪厂对猪进行检测,检查的人告诉自己养的猪体内含有“莱克多巴胺”,畜牧局的人说猪不能卖,并拿一些猪饲料去化验。3月X号左右,把五袋猪饲料全部拉走,并将拌好的饲料也封了。猪厂吃这些饲料的有二十三头猪,畜牧局发现后不让卖这二十三头猪。

3、河南省饲料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站的检验报告证实:三门峡市渑池县畜牧局送检的江西天安生物饲料有限公司生产的大猪复合预混料莱克多巴胺项目不符合标准,判定不合格。

4、书证

(1)提取笔录证实:渑池县公安局民警提取李某生产的猪饲料包装袋140条。

(2)物流运单详情、合同查询列表证实:李某销售添加有“莱克多巴胺”的江西牧旺牌猪饲料的物流信息。

(3)现场指认照片证实:李某指认加工添加有“莱克多巴胺”的江西牧旺牌猪饲料的厂房、车间及包装袋。

(4)案件移送函证实:渑池县畜牧局于2011年4月22日将查处的杨某民猪厂涉嫌违法使用“瘦肉精”莱克多巴胺饲料一案移送渑池县公安局处理。

(5)渑池县畜牧局查封通知书证实:渑池县畜牧局于2011年3月25日查封杨某民猪厂生猪23头;3月29日查封杨某民猪厂江西天安生物饲料有限公司生产的预混料5袋;4月21日查封杨某民猪厂自配料167公斤。

(6)抽样取证通知书、抽样取证物品清单等。

(7)辨认笔录。

(8)无害化处理记录证实:渑池县畜牧局对扣押杨某民的23头生猪作无害化深埋处理。

(9)被告人身份证明。

上述证据经庭审质证,证据之间相互关联,相互印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以牟利为目的,非法购买“莱克多巴胺”药品添加猪饲料中进行销售,且销售添加有“莱克多巴胺”药品的猪饲料达12余吨到生猪养殖业,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的行为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在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较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李某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1年4月29日起至2014年4月28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长徐群生

审判员邵红伟

审判员赵峰

二0一二年四月一日

书记员左小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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