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卢某诈骗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郑州市X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卢某(化名卢X),男,25岁。因本案于2011年12月28日被上虞市公安局百官派出所抓获,2012年1月4日被郑州市公安局金水第一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1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郑州市第一看守所。

郑州市X区人民检察院以郑金检刑诉(2012)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卢某犯诈骗罪,于2012年3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卢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0年4月份,被告人卢某(网名“幸福在哪”)通过互联网认识了被害人张某甲。同年9月份,卢某化名卢X,谎称其在中铁集团工作,能够帮张某乙哥哥张某甲安排到中铁集团郑州项目部工作为由,骗取张某乙信任。9月11日,卢某以安排工作需要人民币10000元为由,从骗取的张某乙中国银行卡内先后取走人民币10600元。后又以需要请客送礼为由,骗取张某甲、张某甲人民币7000元。综上,卢某共诈骗人民币17600元。案发后,卢某已退还被害人人民币1760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卢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张某甲、张某乙陈述,证人罗某、卢××的证言,扣押、发还物品清单及作案工具照片,辨认笔录、照片及说明,户籍证明,受案经过,抓获经过,到案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卢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卢某犯诈骗罪罪名成立。

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被告人卢某诈骗他人财物17600元,数额较大,依法应在上述量刑幅度内量刑。

被告人卢某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全部退赃,可以从轻处罚。

根据被告人卢某犯罪的事实、性某、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卢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刑期从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1年12月28日起至2012年8月27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二十日内缴纳)。

二、作案工具依法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张某甲鹏

二0一二年三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高丽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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