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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诉某某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洋县人民法院

原告王某,男,生于XX年XX月XX日,汉族,陕西省洋县人,住x,农民。身份证号码:x。

被告杨某,女,生于XX年XX月XX日,汉族,四川省南部县人,住(略)。

原告王某诉某告杨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某到庭参加了诉某,被告杨某经依法公告传唤未某庭应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某,原、被告于1999年11月下旬经人介绍开始谈婚,遂于2000年1月5日在缺乏了解、未某立起爱情的基础上,草率地登记结婚。婚后未某育子女。2004年2月,被告乘原告在新疆打工之时离家出走,原告得知后到四川、福建等地寻找均找不到被告。现被告下落不明已满六年之久,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起诉某求与被告离婚。

被告未某。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99年经人介绍相识谈婚,2000年1月5日自愿登记结婚。2004年2月原告去新疆打工后,被告离家出走。原告得知后先后去四川等地寻找,至今未某被告音讯。2010年10月12日原告诉某本院,要求与被告离婚。本院受理后,于2010年10月29日发出公告,限被告于60日内到庭应诉。逾期被告仍未某庭应诉。另查明,原、被告婚后未某育子女。原告于2011年2月16日已收养一女孩取名王某红。

上述事实,有结婚证、关帝乡X村委会证明、洋县民政局收养登记证及原告陈述载卷,经合议庭评议,应予认定。

本院认为:原、被告虽系自愿登记结婚,但被告已离家出走六年之久,至今下落不明,夫妻关系已名存实亡,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原告离婚之请求,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准予王某与杨某离婚。

案件诉某费300元,由王某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某,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某陕西省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薛兰宇

人民陪审员张卫东

人民陪审员王某发

二0一一年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刘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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