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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海市人民医院申请执行北海市广慈商城有限责任公司房某确权及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人:北海市人民医院,住所地北海市XX路XX号。

法定代表人:钟某,院长。

被执行人:北海市广慈商城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海市X区。

法定代表人:李某,经理。

北海市人民医院(以下简称人民医院)依据本院(2007)北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于2008年3月3日申请执行北海市广慈商城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广慈公司)房某确权及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内容为强制迁出房某及支付租金50万元,本院于同年3月4日依法受理。

本案在执行中,经各方努力,原占有北海广慈商城的相关人员已于2011年1月搬离,并将之交还给申请执行人人民医院。本院向有关部门查询了被执行人广慈公司的银行存款、房某、股权、车辆等财产情况,依法穷尽了财产调查措施,均没有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该公司于2004年10月13日被北海市工商局吊销了营业执照。

本院认为,经过对被执行人进行四查,被执行人下落不明且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和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07)北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就尚未实现部分的债权向本院申请重新立案,恢复本院(2007)北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的执行。申请重新立案执行时,应当提交执行申请书和提供财产线索或具备执行条件的证明。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林少立

审判员刘敬兴

审判员黄志宇

二0一一年五月三十日

书记员陈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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