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北海市人民医院,住所地北海市XX路XX号。
法定代表人:钟某,院长。
被执行人:北海市广慈商城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海市X区。
法定代表人:李某,经理。
北海市人民医院(以下简称人民医院)依据本院(2007)北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于2008年3月3日申请执行北海市广慈商城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广慈公司)房某确权及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内容为强制迁出房某及支付租金50万元,本院于同年3月4日依法受理。
本案在执行中,经各方努力,原占有北海广慈商城的相关人员已于2011年1月搬离,并将之交还给申请执行人人民医院。本院向有关部门查询了被执行人广慈公司的银行存款、房某、股权、车辆等财产情况,依法穷尽了财产调查措施,均没有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该公司于2004年10月13日被北海市工商局吊销了营业执照。
本院认为,经过对被执行人进行四查,被执行人下落不明且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和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07)北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就尚未实现部分的债权向本院申请重新立案,恢复本院(2007)北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的执行。申请重新立案执行时,应当提交执行申请书和提供财产线索或具备执行条件的证明。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林少立
审判员刘敬兴
审判员黄志宇
二0一一年五月三十日
书记员陈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