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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张某甲与被上诉人张某乙保管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某甲,男,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孙广有,河南达剑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委托代理人王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代理权限:代为承认、放某、变某诉讼请求,进行和解、调解,代领法律文书。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唐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代理权限:代为承认、变某、放某诉讼请求,进行和解,代领法律文书。

上诉人张某甲与被上诉人张某乙保管合同纠纷一案,浚县人民法院于2011年11月15日作出(2011)浚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张某甲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2年3月1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张某甲及其委托代理人孙广有,张某乙的委托代理人唐某某到庭参加诉讼。

经审理,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经合议庭评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撤销浚县人民法院(2011)浚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本案发回浚县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罗惠莉

审判员牛再田

审判员郝占峰

二0一二年四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石顺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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