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某,女,27岁。
被告:张某,男,32岁。
原告李某与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3月7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王斌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某,被告张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李某诉称,2006年,原、被告相互某识后于3月31日登记结婚,婚生一女。由于双方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没有共同语言,生气不断。特别是被告婚后不务正业,喝酒找事,根本没有家庭观念,对女儿不管不问,家庭经济拮据。原、被告感情确已破裂。原告请求离婚,婚生女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600元抚养费。婚后债务16000元,原、被告各承担一半。
被告张某辩称,我为了孩子,不同意离婚。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经自由恋爱,并于2006年3月21日在郑州市X区民政局登记结婚,婚后感情一般,婚生一女张某依(X年X月X日生)。近年来,双方因脾气、性格不合,常为生活琐事发生纠纷。2012年3月,原告向本院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庭审中,被告表示为了孩子,不同意离婚,调解无效。
上述事实有结婚证、双方当事人的陈述、离婚协议书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原、被告系自由恋爱并结婚多年,已经建立起一定的夫妻感情。近年来,双方虽因生活琐事发生纠纷,但夫妻感情并未破裂,原告亦提供证据证明双方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只要今后双方互某、互某、互某、互某,共同处理家庭事务,夫妻和好有望。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不准原告李某与被告张某离婚。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书,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王斌
二○一二年四月十二日
书记员廖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