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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朱某与被告孔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舞阳县人民法院

原告朱某,女,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殷玉晓,河南依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孔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原告朱某与被告孔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朱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殷玉晓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孔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1988年,原、被告在一起打工期间建立恋爱关系。1992年1月30日登记结婚,婚后于X年X月X日生育大女儿孔某,X年X月X日生育二女儿孔某瑾。之后原告辞去工作照顾两个女儿。因一条来源不明的短信,被告开始猜疑原告,后升至打骂原告。原告认为,由于被告经常实施家庭暴力,导致原、被告之间的夫妻感情名存实亡。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决原、被告离婚,婚生女孔某瑾由原告抚养,被告支付抚养费,夫妻共同财产依法分割。

被告未某,亦未某交书面答辩意见。

经审理查明:1988年10月,原、被告在一起工作期间相识,1992年1月30日登记结婚,婚后于X年X月X日生育大女儿孔某,现已长大成人,X年X月X日生育二女儿孔某瑾。因原、被告双方生活中经常发生矛盾,原告诉至本院,请求与被告离婚,婚生女孔某瑾由原告抚养,被告支付抚养费,夫妻共同财产依法分割。在庭审过程中,原告变更诉讼请求,请求与被告离婚,婚生女孔某瑾由原告抚养,抚养费由原告自理,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另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依法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开庭传票、应诉通知等相关法律手续,但被告无正当理由未某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被告婚后应当互相尊重,和睦相处,但被告不珍惜夫妻双方的感情,婚后原、被告双方因琐事发生矛盾,导致夫妻双方的感情产生裂痕。由于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某本院提交书面答辩意见,说明被告对原告主张的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予以认可。因此,原告请求离婚,本院予以准许。关于子女抚养问题,由于被告未某参加诉讼,而且其婚生女长期随原告共同生活,从有利于未某年人健康成长方面考虑,婚生女孔某瑾暂由原告抚养为宜。由于庭审中原告自愿放弃请求被告支付子女抚养费以及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不违反法律规定,本案予以准许。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准予原告朱某与被告孔某离婚。

婚生子孔某瑾由原告朱某抚养,抚养费由原告朱某自理。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朱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孔某宏

审判员张浩洁

审判员汪新弘

二0一二年三月二日

书记员王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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