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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诉文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原告:张某,54岁。

被告:文某,56岁。

原告张某诉被告文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景慧玲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某,被告文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张某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认识,短暂接触后草率结婚(1983年1月11日在郑州市X区民政局登记结婚),婚后感情一般,婚生女文x年9月7日生。原、被告由于婚前缺乏了解,婚后也没有建立起良好的夫妻感情,双方常为生活琐事生气闹矛盾,被告的行为对原告身心造成了极大的伤害。原、被告曾于1993年在郑州市X区法院办理离婚。后因孩子原因原、被告于1998年复婚。复婚后,被告仍恶习不改,原告曾于2009年起诉到郑州市X区人民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后经法院做工作,原告撤诉。可原告撤诉后被告仍变本加厉的伤害原告。无奈,原告于2010年5月再次向郑州市X区人民法院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法院判决不准离婚。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被告仍不思悔改,现原告已实在无法忍受被告的种种恶习。双方之间的感情已经彻底破裂。原告请求判令与被告离婚,共同财产依法分割,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

被告文某辩称:为了我们的女儿不同意离婚,以前不对的地方我会注意。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双方于1983年在郑州市X区民政局登记结婚,婚生一女文X(X年X月X日生),后于1993年在郑州市X区法院离婚。1998年7月23日,原、被告在郑州市X区民政局登记结婚。婚后,原、被告因为琐事发生矛盾。

原告提交了我院(2010)中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证明被告吃喝嫖赌,经常动手打骂原告,家庭暴力严重,感情彻底破裂,被告多次保证过但都做不到。该判决书审理查明部分载明:原告提交了中公(治)决字第(2008)第X号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2008年3月9日下午18时许,被告聚众赌博,被拘留13日,罚款1200元)及被告于2009年6月2日向原告出具的保证书一份证明夫妻感情已经破裂。原告还称其2009年4月曾起诉至我院要求离婚,但是经法院调解撤回起诉。原、被告的婚后共同财产有位于郑州市X区X路X街X号楼附X号的房屋一套。诉讼中,原告对该房屋的价值申请了司法鉴定,后又撤回申请,被告经释明表示不申请司法评估。

本院认为:夫妻之间因生活琐事发生矛盾影响夫妻感情在所难免,但是双方应共同努力解决问题,使受到影响的夫妻感情得到改善。原、被告曾经离婚后又复婚,复婚后原告第一次起诉离婚后撤诉,第二次起诉法院判决不准离婚,期间被告也书写了保证书,现原告再次起诉离婚,证明经过将近四年的时间,原、被告的夫妻感情仍然没有得到改善,且被告不同意离婚的理由是因为女儿,故原、被告的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原告要求离婚的请求予以准许。关于原、被告的夫妻共同财产位于郑州市X区X路X街X号楼附X号的房屋一套,因未对其价值进行司法评估,故该套房产原、被告各占50%的份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第三十九条,判决如下:

一、准许原告张某和被告文某离婚;

二、位于郑州市X区X路X街X号楼附X号的房屋一套原告张某和被告文某各占50%的产权。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原、被告各负担7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景慧玲

二○一二年三月十五日

书记员方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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