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嘉禾县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12)嘉民二初字第X号
原告中国电信嘉禾分公司。
法定代表人,略
被告尹某,(个人信息略)。
原告中国电信嘉禾分公司与被告尹某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经本院组织庭前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由被告尹某一次性给付原告中国电信嘉禾分公司
所欠电话费400元。
二、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中国电信嘉禾分公司负担。
三、双方另无其他争议。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当事人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代理审判员廖军
二○一二年二月十七日
代理书记员曾亮